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述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于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注册机构管理;《房屋注册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注册机构应该创建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于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注册机构管理。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成立、更改、出让和歼灭,经依法注册,再次发生效力;予以注册,不再次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注册。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成立、更改、出让和歼灭,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注册的,自记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再次发生效力。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于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注册机构管理。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述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完全一致;记述不完全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实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尽相同。房屋注册办法 第24条:房屋登记簿应该记述房屋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该注册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使用纸介质,也可以使用电子介质。
使用电子介质的,应该有唯一、确认的纸介质转化成形式,并应该定期异地备份。第25条:房屋注册机构应该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述,抄录并向权利人派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还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人注册房屋为共计房屋的,房屋注册机构应该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共计”字样。预告片注册、开建工程抵押权注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不予记述后,由房屋注册机构派发注册证明。第26条:房屋权属证书、注册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述不完全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实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不尽相同。
制定过程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与不动产局参予制订《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对外公布征询修改意见。按照此前决定,《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改动后将请示国务院批准后。2014年9月10日,不动产登记簿证已可行性构成,经过多次与有关部门和基层实践中人员、专家学者研究交流,已可行性构成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下一步,将自由选择多地对注册簿册展开试填试用。2014年9月15日,《不动产注册暂行条例(印发稿)》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完结;还有24个省(市、区)正式成立了不动产统一注册领导小组,部分地区将对新的设计的不动产注册簿册展开试填试用。主要功能 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地的指出权利人就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需要明晰地展现出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备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2、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备公信力。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加便于人民法院在再次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认责任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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